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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致广大中小企业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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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中小企业家朋友们: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许多中小企业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劳动用工管理和生产经营压力,但各企业顾全大局、坚韧不拔、迎难而上、众志成城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所展现出的奉献和担当精神让人由衷感佩!对于疫情给中小企业带来的冲击与困扰,我们时刻关注,感同身受。疫情终将过去,生产发展时不我待,全市人社部门针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已经推出各项援企稳岗政策,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申报批准后可享受缓缴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和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抗“疫”复产一战,涉及的劳动用工问题关系重大,泰州市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愿提供贴心指导和竭诚服务,维护各企业合法权益,助力劳资关系平稳过渡,迎来生产经营新春天。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疑问,我们梳理了一些共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作如下解答:

一、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稳定劳动关系?

企业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实行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二、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六个月内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市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在市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协商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若安排职工在2月8日、9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四、2月9日后,职工能否拒绝企业提出的复工要求?

分两类情况,第一类是职工因疫情处于被限制状态(如按照市政府通告暂缓来泰、处于隔离期或观察期、交通出行受阻等),企业要主动了解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第二类是职工因个人原因(如担心卫生安全等)不愿到岗,建议企业充分给予人文关怀,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达成合理期限的待岗协议等,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企业可结合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双方劳动关系。

五、2月9日后,职工受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期返岗的,企业如何支付其工资?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客观上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六、“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如何支付,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人社部文件,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被隔离治疗和观察的企业职工,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因相关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职工。隔离结束后仍需治疗的,按照医疗期规定处理,支付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病假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

七、企业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可以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吗?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八、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经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按照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经许可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各位企业家朋友,国与家不可分,企业与劳动者亦不可分。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毋庸赘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不仅关系能否胜利渡过当下难关,亦关系到今后长远发展。我们在此倡议企业以人为本,从人性化角度对待劳动用工问题,充分发挥企业调解组织作用,与劳动者共同坚守诚信良善,同舟共济、共商共量、友好解决。各中小企业如遇难题,请及时与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取得联系获得相关答疑与指导,任何建言和对策,欢迎随时向我们提出。如确有纠纷确需申请仲裁,建议优先通过江苏省人社厅官网(https://jshrss.jiangsu.gov.cn)上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或拨打12333先行申请调解。确需仲裁立案并进行庭审的,我们将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提供“互联网+庭审”不见面服务,最大程度降低健康风险,方便快捷解决争议。

中小企业家朋友们,当下控制疫情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凌冬必将过去,让我们坚定信念、聚拢人心、扛住压力、升级业务,携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企业发展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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